讯问笔录有哪些要求
讯问笔录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程序合法性审查
讯问笔录的制作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职权的执法人员,如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执法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被询问人、被讯问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如如实供述的义务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讯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应当准确记录,并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如看守所等法定羁押场所。
内容真实性审查
笔录内容应当完整,包括询问、讯问的开头部分(如双方身份介绍)、主体部分(问答过程)和结尾部分(被询问人、被讯问人的签名确认等)。
问答内容应当详细记录被询问人、被讯问人的陈述,不能断章取义或者选择性记录,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语言逻辑性与连贯性:笔录中的语言表达应当符合被询问人、被讯问人的身份和语言习惯,内容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
记录格式与要求
讯问笔录首部内容的填写要内容齐全,不得漏填。
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要详细记录,包括“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果、何经过)。
对于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节、重要供词,应尽可能地记录原话,并用括号作说明解释。
讯问笔录结尾核对手续一定要认真履行,以保证笔录的法律有效性。
特殊情况的处理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法律与规章制度
讯问笔录的制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讯问笔录应当经被讯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以作为对被讯问人进行处理的依据之一。
其他注意事项
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应当使用能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记录。
讯问地点应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在公安机关进行,并有当事人的签字和指纹确认。
讯问过程中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
综上所述,讯问笔录的制作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