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人有什么待遇
复员军人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丧葬补贴
民政部门对复员军人家属发放一定的丧葬补贴,标准为12个月故世人生前享受的生活补贴。
伤残抚恤金与保健金
对无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抚恤金。
对有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性质,等级分为四等六级,不同性质和等级的伤残人员享受不同标准的抚恤金(保健金)。
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四部分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计算账户化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
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
医疗保险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退役费
包括基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奖励工资等。
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
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
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
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
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其他优待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复员军人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复员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交通、参观游览等方面的优待。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复员军人的基本生活,减轻其生活负担,并提高其生活质量。具体待遇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