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时讯息 >

员工参加团建溺亡,法院为何不予认定工伤?

时间:2025-04-24 12:47:00

炎炎夏日

经常有公司到江河边团建

团建活动中私自游泳溺亡

不能认定为工伤?


近日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对这一案件进行审理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6日,柳州一家食品公司组织员工到柳州市雒容镇盘古镇古洛河洛清江沙滩进行团建活动。活动的主要内容为烧烤,穿插一些趣味游戏。


活动由经理孔剑组织,员工通过微信群接龙报名参加,参加人员每人出资100元作为活动经费。团建活动前几天,孔剑在微信群发布洛清江沙滩附近环境的图片、视频,并称“游泳池像煮饺子”“这个地方水很浅,可以烧烤、玩水、露营、钓鱼”等。


8月6日14时30分左右,团建人员到达活动现场。在烧烤活动准备及自由活动期间,公司业务员伍令豪与同事彭成新、霍立席下河游泳,伍令豪不幸溺亡。


8月9日,公司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伍令豪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伍令豪私自下河游泳,其溺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不视同工伤。


伍令豪的父母不服,诉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伍令豪参加公司组织的户外团建活动。户外团建活动属于销售工作延伸的一种营销手段,是加强团队与商户之间的沟通和激励公司业务团队的一种工作方式,属于公司工作的延伸。


焦点分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伍令豪下河游泳是否属于公司组织开展的团建活动内容?


公司提供的团建活动安排明确写明活动项目是烧烤,公司几名员工的证言也都证明团建活动主要是烧烤,游泳不是团建活动内容。孔剑在活动开展前在微信群发布的视频、图片,只能证明活动组织者对活动场地周边环境及可以开展的活动项目作简要介绍并征求意见,不能以此推断游泳属于公司团建活动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4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伍令豪溺水虽是在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但其下河游泳属于私自行为,属于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伍令豪的父母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伍令豪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伍令豪溺水虽然是在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但其下河游泳属于私自行为,属于参加工作无关的活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人社局认定并无不当。虽然伍令豪何时下水无人知晓,但团建地点处的河滩较平整,从相关视频和照片可以直观得出河滩处水确实非常浅,即使伍令豪失足滑倒在水里,也不存在被水冲走的可能性。伍令豪未着上衣下水,可以看出其主动下河游泳的可能性极大,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伍令豪属于失足落水然后溺亡的情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