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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在外“另起炉灶”,法院判决15万收入归公司所有

时间:2025-04-14 18:55:00

员工能力太“强”也令人担忧?这不,某餐饮公司高管悄悄在外经营同类糖水。这种情况,公司该怎么办?

餐饮公司高管悄悄在外经营糖水生意

Y餐饮公司旗下的“M糖水”是广式糖水连锁餐饮品牌,创设于2014年,全国有多家品牌门店,市场知名度和关注度比较高。2020年10月,左某入职Y餐饮公司。入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运营经理,负责广州多家糖水铺的运营、人事、采购等事项,并要求左某对公司业务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2021年11月,Y餐饮公司意外发现,左某从7月起偷偷在外经营“S糖水”。她将公司的糖水配方、制作流程及原材料供应商透露给其母亲蒋某,指导“S糖水”的运作经营。同年9月,左某还正式将“S糖水”经营主体正式修改为由其母亲登记注册的某美食店。此事曝光后,左某主动离职。

Y餐饮公司认为,左某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她私自在外经营糖水生意构成从事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行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Y餐饮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某运营“S糖水”所得收入15万元归Y餐饮公司所有。

左某辩称,她并非Y餐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未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其次,她为母亲经营糖水提供帮助,并未透露过Y餐饮公司的信息和商业秘密。而且,广式糖水的品种及管理模式为市场周知,并非Y餐饮公司独有,故“S糖水”不构成侵权。再者,案涉糖水产品不到一个月已全部下架,糖水的营业额也达不到Y餐饮公司诉请的15万元。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作为Y餐饮公司高管人员,知晓其母设立美食店并售卖糖水,还对此提供帮助,构成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依法判决左某支付Y餐饮公司15万元。

法官:高管经营公司同类业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二庭郝银清法官指出,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本案中,左某与Y餐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左某为运营经理,结合工资表、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知左某属于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左某在任职Y餐饮公司运营经理时,指导其母亲蒋某制作糖水,并以其母亲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更在2021年9月将“S糖水”的经营主体正式变更为其母亲经营的某美食店。左某在双方谈话录音中称,涉及“M糖水”的产品均作下架处理,可见左某明显知晓其母亲蒋某经营美食店售卖糖水并为此提供了帮助,存在为他人经营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行为,依法应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得收入归入Y餐饮公司所有。

根据左某在谈话录音中的自述,“S糖水”经营范畴包括了外卖订单和团体订单,此前谈下的订单量为1天800单至1000单,其中团体订单获益10%。在左某拒绝提供“S糖水”的销售数量、金额等盈利相关证据的情况下,Y餐饮公司以“S糖水”营业之日至左某离职之日为期,参照糖水单价20元/份及录音提及的销售量1000份/日计算,要求左某支付“S糖水”营利款15万元的诉请符合常理,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竞业禁止”是指禁止或者限制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从事有竞争关系的营业活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另行设立其他公司与其任职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行为,违反了高管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高管因此获得的收益依法应当归还其任职公司。

法官在此提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恪守忠实勤勉义务,莫要抱有侥幸心理,做“脚踏两船”之事,以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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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记者 黎秋玲 通讯员 钟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