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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7-25 09:52:00

各市(州)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总工会,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群政法和社会工作部、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城乡发展局、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甘肃矿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省民政厅等11部门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

甘肃省总工会

2025年7月21日

甘肃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24〕57号)、《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3〕9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负责因地制宜、适度合理;精准认定、动态管理、及时高效、应认尽认。

(二)坚持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法定赡(扶、抚)养相结合,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

(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医保、残联、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四条 全省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且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当地规定,具体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在60%--90%之间取值确定;

(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刚性支出包括:

(一)基本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以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为原则进行测算,具体计算方法:〔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0.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1)×12个月〕。

(二)医疗刚性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异地就医期间患者本人及1名陪护(同)家庭成员必须且实际支出的交通费、异地住宿费纳入医疗刚性支出范围。交通费不超过居住地至就医地高铁(动车)二等座或硬卧价格,每12个月认定往返上限为两次;住宿费区分省内、省外就医两档标准定额认定,省内上限为100元/人/天,省外上限为150元/人/天,认定天数上限为60天/年。异地交通费、异地住宿费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刚性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基本职业技能培训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学生异地就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纳入教育刚性支出范围。交通费不超过居住地至就学地高铁(动车)二等座或硬卧学生票优惠价格,每12个月认定往返上限为两次,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异地康复治疗和配备辅具器械期间患者本人及1名陪护(同)家庭成员必须且实际支出的交通费、异地住宿费纳入残疾康复刚性支出范围。交通费不超过居住地至就医地高铁(动车)二等座或硬卧价格,每12个月认定往返上限为两次;住宿费区分省内、省外就医两档标准定额认定,省内上限为100元/人/天,省外上限为150元/人/天,认定天数上限为60天/年。异地交通费、异地住宿费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其他刚性支出。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包含但不限于因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营养费,学龄前儿童和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的照护费,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在校住宿费等在计算刚性支出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比例计入。

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刚性支出条件的,支出项可以按实际支出累加。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内和审核期间已经得到的各级政府及各类机构、社会力量、慈善力量等的专项救助、捐助、减免、赔偿等(不含实物),在核定计算刚性支出时应在刚性支出总数中进行扣除,以实际个人负担支出计算。

第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

(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出租类不动产等。

特殊类型:家庭已拥有1套(栋、院)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不作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对城镇有1套(栋)居住用房(人均面积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同时拥有一套(院)农村老宅住房的,不认定为居住用房超出标准。

(三)无1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当年购买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确定;非当年购买的,可参照商业保险车损险当年度保额价值予以折旧确定;没有购车票据的,车辆现值可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或商业保险车损险当年度保额价值予以确定;大型农机具购置价格中不包含农机具购置补贴。

(四)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收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已经计算在内,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家庭财产标准。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界定、收入范围界定、收入核算办法等按照城乡低保相关政策执行。但城乡低保政策中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相关刚性支出的政策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收入核算时不适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或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的家庭;

(三)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四)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的家庭;

(五)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后,仍存在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等工作流程按照城乡低保审核确认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自审批日期起12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专项救助或者帮扶。

第十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有效期满后,家庭基本生活和刚性支出情况得到改善,不再符合条件的,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自然免除。期间因家庭情况变化,符合其他救助类型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好档案及信息系统动态调整工作。

有效期满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由个人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供养、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特困供养、低保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经审核退出特困供养、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对象,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七条 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遇到的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且无法查找的、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特殊情况,经申请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复杂、难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并落实备案制度。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对象信息交换和相关业务协同机制,有序推进在经常居住地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从事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确认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确认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的;

(三)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完善社会救助领域容错纠错机制,对因社会救助对象提供虚假情况、核查手段有限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并能够及时纠正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档案管理、各类行政文书参照城乡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动态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甘肃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甘民发〔2022〕181号)中“支出型困难人口”在本办法施行后统一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原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民发〔2022〕9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