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识 >

外资有什么优惠

时间:2025-01-11 12:55:31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

进口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特定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的先进技术及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土地优惠政策

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

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租用费为600元/亩每年至1000元/亩每年,一次性签订合同,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

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

其他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相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并针对不同行业、地区和投资规模提供了具体的优惠措施。外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优惠政策进行申报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