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时讯息 >

"卖鱼生赚300罚5万"引争议 法院:过罚失衡改判1.5万

时间:2025-04-01 17:48:00

江门新会区某餐饮店因销售314.2元不合格鱼生制品被罚5万元事件引发司法裁量权争议,最终法院判决将罚款下调至1.5万元,成为广东食品安全领域"过罚相当"原则的典型判例。2021年6月,新会区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某饮食店三文鱼生、鲷鱼片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超标,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4.2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涉事餐饮店提起行政诉讼,经江门市两级法院审理,罚款金额被依法核减70%。

案件审理揭示关键事实:该餐饮店购入涉案水产制品时,供应商证照及检测报告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微生物超标系冷链运输环节温度波动导致,非主观故意;实际售出不合格产品货值仅314.2元且未造成食源性疾病报告。江门中院生效判决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主动整改并建立HACCP体系、升级冷链设备等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法定情形。新会区市监局直接适用5万元最低罚款额度,未考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货值金额0.3万元以下可处3-5万元罚款"的弹性空间,机械执法导致"过罚失衡"。

司法审查数据显示,2021-2023年广东全省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中,约13.7%因裁量失当被法院变更。本案主审法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第139号指导案例要旨强调:"对于非主观恶意、未造成实际危害且积极整改的食品经营者,处罚幅度应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专家指出,5万元罚款相当于该店月净利润的2.5倍,而1.5万元调整后约占月利润的75%,既形成威慑又避免"处罚致死",符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推行精准化、差异化监管"的要求。

该判决生效后,江门市市场监管局修订《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增"非主观过错""首违不罚"等14项细化标准。2023年全市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同比减少22%,而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提升至98.6%,印证"温度执法"与"刚性监管"的平衡效应。本案作为新《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原则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创新适用,为全国类案处理提供了司法样本。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