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岁男孩点鞭炮烧车,法院判决:赔 8 万余元
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一起因 9 岁男孩点鞭炮引发车辆起火受损的案件被公布,二审维持原判。
事件发生在桑植县的一处路边。车主甄先生将自己的白色汽车停放在此,孰料,平静被一个小男孩的举动打破。监控视频画面显示,当天下午,一个 9 岁小男孩,即被告刘某的孩子刘某某,从远处走向停在路边的白色汽车。在行走过程中,小男孩低头摆弄着疑似鞭炮的物品,动作间有明显的点火和抛掷行为。当他来到汽车前方时,将一个疑似鞭炮的物品丢进了汽车的防撞梁空隙里。大约三分钟后,汽车前部突然起火,火势迅速加大,周边居民见状纷纷赶来帮忙灭火。尽管众人齐心协力,但汽车依然遭受了严重损毁。

事发后,甄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经调查认为,车辆起火极有可能是小男孩乱扔鞭炮所致,这属于人为因素,不在保险保障范围内。无奈之下,甄先生联系上小男孩的家长,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由于双方彼此认识,起初达成了赔偿三万元的口头协议,但男孩家长并未实际支付这笔赔偿款。之后,甄先生将车辆送往 4S 店维修,4S 店告知他,车辆完全修复需要近八万元。于是,甄先生将赔偿要求提高至六万元,并通过第三人转达给男孩家长,然而这一金额遭到了男孩家长的拒绝。他们认为,甄先生提供的车辆维修鉴定材料系其单方调取,且鉴定方是甄先生日常保养车辆的 4S 店,存在熟人关系,因此对车辆估价单和鉴定费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表示怀疑。

多次协商无果后,甄先生将男孩家长刘先生起诉至桑植县人民法院。在一审过程中,甄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现场视频资料以及 4S 店出具的车辆维修估价单等证据,要求刘先生赔偿全部车辆维修费用及鉴定费用。但刘先生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对甄先生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均不予认可。他坚持认为,虽然视频中显示是自己的孩子,但无法确定孩子往车辆内丢放的就是鞭炮,而且孩子离开约 3 分钟后车辆才起火,不排除存在其他导致车辆起火的原因。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办案法官深入调查取证。法官前往当地派出所,调取了民警对男孩的询问笔录。在笔录中,男孩称自己只是用打火机点了两下受损白色汽车前面的网格位置,并未点燃汽车随后便离开。但法官仔细分析现场视频后发现,男孩的说法与视频画面不符。从视频中可以清晰看到,男孩从马路对面走向车辆的过程中,手中一直有点火和抛掷的动作,走到车辆前部时,有明显往车辆内丢放东西的行为。结合视频中鞭炮燃放的声音,以及在男孩丢放东西后的 3 分钟内,没有其他人员进入车辆、也无其他机动车与车辆发生摩擦碰撞等情况,再参照 4S 店出具的车辆起火原因系外部因素、非本车质量原因的鉴定结论,法官认为,小男孩丢鞭炮的行为与车辆起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一审第二次庭审中,为解决双方关于 4S 店鉴定资质及车辆损失估价合理性的争议,法院通知 4S 店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庭。工作人员当庭详细解释了车辆维修项目及金额,法院据此认定该 4S 店具备车辆维修估价及起火原因鉴定的资质与能力。同时,法官告知刘先生,若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司法鉴定,但刘先生并未提交申请。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先生赔偿甄先生车辆维修费 79688.7 元、鉴定费 5000 元,共计 84688.7 元。
然而,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通过视频画面无法确切判断孩子扔的就是鞭炮,车主甄先生路边乱停车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对 4S 店的鉴定资质和鉴定结论再次提出质疑,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在二审庭审中,刘先生一方陈述上诉理由,在责任认定方面提出三点:一是认为小孩往车内扔的是打火机,车辆可能因自身质量问题自燃,小孩行为与车辆损失无因果关系;二是觉得一审不应让 9 岁小孩承担全部责任;三是指出车主将车随意停在马路边,未停在合法停车位,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小孩责任。同时,对于一审中车辆损失的认定,刘先生依然对 4S 店的鉴定资质和结论持有异议。
针对上诉理由,甄先生进行了答辩。二审法庭总结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对被上诉人车辆损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一审法院对车辆损失的认定是否正确。
庭审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刘先生一方在二审中改变一审说法,承认男孩往甄先生车里扔了东西,但坚称扔的是捡来的打火机,并非鞭炮,因此车辆烧毁不能确定是男孩行为所致,更可能是车辆自身问题。此外,刘先生一方还提出甄先生停车在路边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二审法院对争议焦点和新主张进行了全面审理。对于男孩往车内扔的物品究竟是什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视频清晰度无法看清具体物体,但男孩从案涉车辆后面走来时,手中持续有点火、抛掷动作,结合视频中鞭炮燃放声音,认定男孩往车辆前部防撞梁空隙里丢放的是类似鞭炮的物体具有高度可能性。对于男孩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未承认扔鞭炮的情况,法院考虑到男孩系未成年人,在派出所可能因紧张情绪未能完整还原事件过程,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同时,办案法官指出,男孩往车内扔鞭炮的行为,反映出其家长作为监护人在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缺失。
关于车主甄先生停车在路边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超出常人预见范围,与车辆停靠位置并无关联,因此甄先生对车辆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律专家表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典型教育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监护人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由于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后果认知有限,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来源:央视新闻、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