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必须复议前置
时间:2025-01-13 02:39: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必须复议前置: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包括警告、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涉及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例如,公安机关在报案后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属于复议前置情形。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如果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也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必须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以及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